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9 00:00 作者: 点击:1170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参考《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实验实训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实训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各系、部应组织教师根据我院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实训,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实训。
第四条各系、部负责将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实训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实训。
第五条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实训任务的实验实训室与学生所在系、部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所有实验实训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实训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活页式教材。自编或改编的实验实训教材或指导书,需在教务处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实训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验实训单独设课,条件暂不成熟,对实验实训学时在32学时以上、实验实训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要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件的实验实训,要单独设立实验实训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第八条各门实验实训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九条凡院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实训,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各系、部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各系、部要制定实验实训研究(含实验实训教学法、实验实训技术、实验实训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优化实验实训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实训,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对实验实训室的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实验实训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室评估标准》表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应对承担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实训,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实训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实训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实训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实验实训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提高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要对实验实训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实训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实训卡片制,每个实验实训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实训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验实训项目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要按照学院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
定,做好实验实训室的任务、实验实训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七条每轮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实训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实训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交本学院教务科存档。
第二节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八条教师进入实验实训室之前必须参加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培训,考核合格或具有上岗证书,并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实训资格的实验实训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实训的教师或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实训。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实训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实训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实训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实训结果,对实验实训操作不规范或实验实训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院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四条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实训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实训教学,以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节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之前必须参加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学生在实验实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实训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实训。
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实训现象,认真做好实验实训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实训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实训场地和实验实训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实训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实训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实训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实训。
第二十九条实验实训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实训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实训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三十条学生请假缺做实验实训或实验实训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者,应按材料成本价交纳材料消耗费。
第四章实验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理实一体化课程按照该课程标准中的考核方式以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分内,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实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实训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实践学时占课程总学时一半以上的,实践考核比例应在40%以上。
第三十二条单独设立实验实训课的实验实训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实训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实训记录、实验实训态度、实验实训结果、实验实训报告等方面,实验实训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
如若实验实训课不单独进行考核,可根据实验实训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实训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实训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实验实训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缺课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五条每学期结束后,所开实验实训课的实验实训报告由任课教师收齐交学院、部规整存档。
第三十六条各系部或实验实训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实训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五章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七条各系部和实验实训室是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主体。各系部和实验实训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教务处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实训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实训准备”、“实验实训状态”、“实验实训改革”、“实验实训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教务处将结合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实训教学过程和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实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的教师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应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实训理论、实验实训技能、实验实训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基本依据。
第四十一条为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致力于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实训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活动。
第四十二条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