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 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2 00:00 作者: 点击:89 次
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监考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监考工作,营造严肃、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 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监考工作档案
教务处负责及时汇总监考人员信息并建立监考教师工作档案(校领导、中层干部、50岁以上教师、工勤人员不在统计之列)。
二、实施监考操作失误、失职及作弊通报制度
(一)监考工作中的操作不当或失误行为
1.无故不参加考务会,参加考务会迟到3分钟以上;
2.考试结束后丢失证件、器械及其他考试材料;
3.考试当天未按规定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室;
4.未按规定佩带证件监考;
5.领取试卷后未直接到达考场,从事无关事宜;
6.领取试卷进入考场后,试卷拆封前无人看管;
7.考前未按规定宣读相关考试材料或未宣讲考试纪律;
8.未按规定时间展示和拆封试卷袋;
9.未按规定在黑板上书写或未在投影幕布展示相关信息;
10.监考过程中两名监考教师未按要求一前一后;
发生以上行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1.考前辅导及其它环节无意中造成试题泄露;
2.在试卷印刷、保管、传递过程中,因疏忽造成试题泄露;
3.监考迟到、缺勤,监考期间擅自离开考场;
4.监场不严,对违纪制止不力者;存在监外不监内现象,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或考生作弊被场外巡视人员查处;
5.不清场,造成多名学生夹带书籍或资料进入考场;
6.监场不严,造成替考学生进入考场;
7.监考过程中吸烟、聊天、打瞌睡;
8.将手机带入考场,监考过程中拨打或接听手机,利用手机发短信、玩游戏等;
9.评分标准不统一、不严格、考分统计出现失误;
凡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学校《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规定》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工作中的作弊行为
1.不按要求监考,对作弊、替考学生纵容包庇;
2.阅卷过程中有意送人情分;
3.故意给学生漏题;
4.擅自涂改试卷或改动成绩;
5.考试过程中,接受学生吃请、礼品,伙同学生作弊;
凡出现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缓聘或解聘的处理;对于伙同学生作弊者,将从严处理。违反学校《关于教学事故处理的规定》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凡发生教师及有关人员在考试工作中失职、作弊现象,应严肃查处并及时报告教务处及组织人事处,对隐匿不报者,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