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24-12-12 00:00 作者: 点击:117 次
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学生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校内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反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持各类考试所要求的相关证件参加考试。
第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允许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严禁将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
第九条 学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填写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卷面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水笔或油笔书写,字迹清晰,保持卷面整洁。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待监考员收取,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取消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未按规定时间离开考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张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做标记信息的;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者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6.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从事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7.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物品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资料的;
4.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5.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及考试材料的;
6.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8.故意扰乱考场秩序,侮辱、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及其它考生的;
9.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的;
10.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1.其它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通过非法途径窃取或获得试题及答案的;
5.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6.威胁教师加分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的违规处理遵
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取消下次考试报名资
格。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流程
1.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监考人员向违纪考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该考生签名,若考生拒签,监考教师应标注“考生拒签”字样。《考场记录单》是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涂改,考后报考务室,由考务室汇总后上报学校。
2.当场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同时将处理意见通知考生。考生对违纪作弊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教务处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教务处按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结果由学校以通报的方式下达,相关学院应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考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应在通报下达三日内通过所在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